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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几大特征 |
近年来,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逐年增加,通过网络实施侵权已成为主要侵权行为模式。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网络侵权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三类特征。
特征一,被执行人多为网吧、KTV等主体。网络信息平台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载体,而KTV、网吧等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普遍忽视音乐、影视作品使用过程中的审查注意义务,利用网络在线院线提供给用户使用,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该类被执行人为了牟利最大化,即使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也拒不履行义务,能拖则拖。
特征二,迟延履行金的数额难以确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不停止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双倍补偿申请人已经受到的损失。然而网络侵权侵犯了包括折射在网络上的传统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个人网上信息财产权、虚拟物品和私有虚拟空间财产权、非独创性数据库财产权等网络财产权益。对于侵犯该类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审判法官没有列明损失的计算方式,执行法官也只能通过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知识产权的知名度、侵权的时间、深度和广度等情节酌情确定侵权人的金钱给付数额。
特征三,行为请求权呈多样性和复杂性。首先,网络侵权的对象包括多种人身权、财产权,因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主要涵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方式,所以在个案执行和类案执行中申请人的行为请求权都呈现多样化趋势。其次,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主要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誉权等权利,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一般会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网络侵权行为的执行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执行起来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采取相应的技术设备固化证据。然而,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并不是不可恢复的,在执行完毕后侵权人仍有继续侵权的可能,对案件的执行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该类案件的新型特征,执行局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鉴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若干知识产权特性,可以考虑与区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上下游主管部门的多方协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网吧、KTV等易进行网络侵权的主体的法制意识,使其知法而不犯法,懂法则应守法,发挥审判的价值引导作用,促进其良性发展。其次,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执行法官可以事先与审判法官联系,了解审判法官的计算标准,参照审判法官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再次,加大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妨害法院已执行标的、继续侵权的行为,执行法官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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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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